1.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2.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没有子女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独居,未再生育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夫妻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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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经取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国目前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也就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还是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关福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是:1、到村委会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携带材料;2、填表,审理合格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3、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带所有材料审批;4、审核通过后领取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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