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登记自愿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吸食毒品类型、戒毒期限等信息,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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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的管控措施为:第一,强制戒毒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强制戒毒并不属于处罚,而是属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是有权利决定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第二,社区戒毒,吸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开始戒毒。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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