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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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不可以由董事长担任。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让董事长担任公司监事显然不利于这种目的的实现。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董事会,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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