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男方在起诉前做好如下准备: (1)让孩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资料等。 (2)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例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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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证据有: 1、关于自己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和收入状况优越的证据; 2、体现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 3、能说明自己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关于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展示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6、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方争取抚养权应搜集的证据如下: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良恶习的证据;如果孩子在八周岁以上还可以搜集孩子更愿意跟随其生活的证据;证明孩子不满两周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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