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外地人如果双方户口均不在北京,则不能在北京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条款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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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不能在北京办理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则需要双方本人亲自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到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北京的话,是可以选择在北京诉讼离婚的。
外地人在北京离婚可不可以要根据选择离婚的方式,如果是协议离婚,不可以在北京办理,需要在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诉讼离婚,双方或者一方在北京有居所可以办理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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