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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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对方予以执行。法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对履表示拒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先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完全主观自愿达成的,否则有证据证明是被威协或失去自由或不能辨明事非等情况下被迫达成的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要看“调解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则保护的方式不一样。 一、如果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可直接申请法院按协议要求对对方强制执行。 二、在相应的行政部门、执能部门(如当地政府、劳动仲栽委云会)等)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正常情况下还是会维持最初的协议的),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维持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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