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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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八项规定的四种情形: 一、公款旅游; 二、公款消费; 三、违规津贴; 四、违规收礼。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在规定条件内,因公受伤; 2、在限定的条件下,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7、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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