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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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你有正当理由和证据法院会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没有被扣押,那么一般可以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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