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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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孩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上户口: 1、由收养人先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由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要带着收养登记证明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办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收养孩子的当事人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一起收养孩子的,要一起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要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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