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房屋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购置二手房未及时过户,待离异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此类隐匿财产的形式最难核查。一方面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前无法从产权交易中心核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另一方面,即便在离婚后查到前夫(妻)名下的房产,也极易推脱为离婚后才购置的。对于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可以下面三个策略来应对: (1)房屋属新房的,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查询该套房屋的购房意向书签订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时间; (2)房屋系二手房的,向原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了解情况,未直接参与房屋交易的当事者一般会说出事实真相,以录音或录像形式将谈话内容固定; (3)核查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资金流向,非从事公司经营的,则很可能是流向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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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具体包括有: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常见的隐匿房产有下列情形: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当事人一方如果拥有较为丰裕的收入,如月薪在几万元以上,很多人的不动产可能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合,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方便或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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