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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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 3、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 4、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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