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与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关于“国家规定的婚假”,我查来查去,只查到原(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给予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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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北京,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十天的婚假。对于二婚的,也可以享受这个福利。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北京的婚假为10天。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但各地地方法规有些对婚假做了延长或增加,北京的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一共10天婚假。根据公司的福利制度,其可以和员工约定超出10天的婚假时间,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但公司不可以和员工约定婚假比10天少或者没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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