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__月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委托董事会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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