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不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不论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还是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代表了全国人事工作主管行政机关的声音,可以看做是对《条例》第十七条上述规定的官方解释。这一官方权威表态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依据《条例》,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再保留公职,将一律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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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发表不良言论的处理,需要通过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如果不良言论的情节比较轻微,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诫勉谈话、降职降级,非常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公职。发表不当言论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公开道歉、公开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因不当言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影响,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的在公安机关会有违法记录。会对公务员政审产生一定影响。对普通工作没有什么影响。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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