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地方公路”是指联接城镇、乡村及其与外部相通,能够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地方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地方公路用地”是指地方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地方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公路设施”是指地方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渡口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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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如下: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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