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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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抚养权应该交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即两周岁以上的抚养权,一般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男方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取婴儿抚养权。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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