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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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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