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适用范围及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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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减刑五年半能减多少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犯罪分⼦被⼈民法院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原则是执⾏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半;被判刑五年半也就是执⾏的刑期不以少于2年半;但如果犯罪分⼦有特别特出表现的,减刑的期限是可以适⽤增加的。
行为人被判2年多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犯罪分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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