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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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违规司机及乘客需负全责。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2)司机未尽义务负主要责任。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3)乘客不顾劝阻强行开门需负主要责任。若有不顾驾驶人劝阻强行开门发生意外的,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4)无违规尽义务需明确另一方的责任。如果车辆并未违规,且驾驶人和乘客都做到了其义务,可开车门时还是发生意外了,作为一起交通事故,还应该明确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开车门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该车辆的驾驶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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