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受工伤后,由国家和社会给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各自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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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侵权行为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两点:一,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受害者)与有过失,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过失相抵在于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与有过失的责任负担,避免因受害人自己过失所发生的损害转嫁给加害人承担。 所以,过失相抵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的赔偿份额的减法操作,适用的法律效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中的过失本包括故意的,但受害人故意中断了加害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果由受害人自担,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受害人故意在免责事由范围内讨论,过失相抵并不讨论受害人故意情形,那么过失相抵中的过失即指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两种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侵权中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对过失相抵原则适用限制表现在:第一,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第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能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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