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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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的情况如下:原抚养金额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生病等原因所需费用已超过原定金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变更抚养费的情况有:第一,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第二,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第三,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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