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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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还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只有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变更。
法院判决后不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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