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算两个问题,不过我觉得你应当是想听判了死刑为什么还会在二审的时候改判成死缓。r首先我先得给你说个常识,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区别的时候叫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会更专业一些。r然后是原因:为什么近些年会有不少类似情形出现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慎杀少杀的政策的推行。然而为什么会推行呢?r从刑法功能论的角度来说,就要考虑到我们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施以刑法为的是什么?①可能是报复,以满足群众的报复心理;②为的是对犯罪分子震慑,对那些想要犯罪的,让他们在心中对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形成对比,以阻止他们对社会的破坏,这是心理强制说的观点;③为的是对那些已经犯罪的,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人,使他们丧失自由,以使他们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如此以来,就要说到贝卡利亚的刑法阶梯论了,也就是当今罪责行相统一的原则。为什么我们要罪责刑统一呢?因为,刑法并不是越重效果就越好。很简单的,当你知道你盗窃就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那么,杀人对你来说就不会那么难以实施的,因为其惩罚与盗窃是一致的——头掉不过碗大个疤。所以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中的立即执行,的确应该慎用,反而可能会对犯罪分子产生更大的威慑。当然,不能废除的原因也在于,我们的确有些时候需要对某些危险性巨大的人,让他们出局,永久的剥夺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r然后,就要提及对待死刑的慎重的原因了,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然而实际上,很多国家之所以对死刑进行了废除,或者虽然名义上没有废除但是实际上已经很少很少再用了的很大的原因是,死刑立即执行是无可挽回的,无法补救的,这个你能体会,这些年爆出来的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冤假错案不少。r之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还有一点就是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是已经达到了要让他出局的地步,否则就像贝卡利亚论述的那样,一个国家竟然畏惧一个人,以至于迫不及待杀死他,而不是以终身监禁并施加劳役来让他受到更长期的处罚,来让他悔罪。在他看来死刑有些时候并不那么令人畏惧。r纯手打,未借鉴,如有疏忽,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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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两者都不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这是指死刑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死刑;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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