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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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存的情况分别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1、恶意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 2、欺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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