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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下: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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