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如下骨类疾病才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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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生活无法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孕妇适用监外执行;自伤自残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需要由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进行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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