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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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要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配;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的内容就生效了,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需要履行。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则不需要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割财产,可以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一)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二)男女平等;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照顾无过错方; (五)照顾付出较多方。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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