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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

2019-11-27 11: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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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回复

专业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 4月 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千元至 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 12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年 4月 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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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若是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若是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法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包括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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