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点归纳下:一、养老金是不允许单位私自截留的,因此,单位将其工资本扣留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归还,期间的养老金应当返还二、退休后留用,应当视为劳务协议,原先提供正常劳动,应当给予相当的工资收入工劳务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参照同类岗位人员,而不应当以补齐差额作为待遇支付,此举虽是惯例,便不合法。建议从这两个渠道去分析辨别,不应裹到一起。至于个人没有表明异议等,不应视为侵害权益的许可,违法在先的情况下,个人未表示异议不代表同意单位侵权。综上,单位不但应当退还养老金,同时在职期间的待遇问题也应得到解决,乐观地估计,可能还能获得一些补偿。但不建议过度索取,人为造成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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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来源也不一样。公务员、事业单位和部分没有改革的国企的叫做退休金,一般是财政拨款形式发的,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通过单位账户发到个人。缴纳社保的单位退休员工,养老金是从社保发的,它的途径是省级社保统筹资金,由当地社保局发给本人,不经过原单位。
退休后返聘和单位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资不受集体合同、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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