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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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是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当一个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继承人可以开始继承死者的合法个人财产;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日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日期。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论是被继承人死亡又或者是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都可以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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