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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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离婚后,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就抚养权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在哺乳期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期的母亲。因哺乳后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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