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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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 3、在弯道、陡坡、隧道内禁止超车; 4、在岔路口、窄桥处禁止超车; 5、单行道从右侧超车负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3、在弯道、陡坡、隧道内禁止超车;4、在岔路口、窄桥处禁止超车;5、单行道从右侧超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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