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请假释的程序如下: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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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的规定如下: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刑期限制;对累犯以及恶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决定假释时,需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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