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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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 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 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 (二)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的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 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书面陈述材料。 书面陈述材料是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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