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普通担保,即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二是关联担保,即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该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他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公司为其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担保合同无效。如果“他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否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才能对外提供担保,实际上未经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外担保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请求撤销;如果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没有规定,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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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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