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内的自家产权房出租?疏于管理?是谁疏于了管理?应该由谁负责予以管理?这是这个问题的焦点问题。在单位内怎么住进了陌生的外来户。涉事当事人在对外租房时,单位是否知情这一清况。如果知情、单位是负有管理责任的。至于单位为什么对当事人处罚二千元罚款,就更有蹊跷问题所在了。别说还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那十几个外来人在聚集搞传销活动,就是有,该单位无论对那十几个外来人和涉事事件当事人,都没罚没款的权利!由于单位对涉事事件当事人的罚款不給开收据,和通过扣工资的罚款方式,都是违纪违法的。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监察部门提出指控! 依法信访文案维权代理顾继先、 於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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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2、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 2、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房屋租赁中维修责任的确定是: 1.房东发现是租客的疏忽,租客通常被要求支付费用; 2.如果有不必要的东西在租约之前损坏,而且没有注明,也没有包括在照片清单、租约或者广告里面,房东不一定要维修; 3.假如是租客恶意的损坏或者疏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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