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条规定在新《证券法》第50条第(二)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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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当达到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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