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时,对于商品房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因拆迁引发的民事争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是主法律关系;而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争议属于从法律关系,拆迁人应当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同时应当妥善解决承租合同的问题。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不妥,造成强制拆迁的不在少数。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所以,律师建议,承租人可以直接就承租合同纠纷问题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拆迁人应当给付的补偿款,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将补偿款直接给付承租人。然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商品房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发生争议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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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租房时房屋拆迁承租人是否有补偿。根据2011年1月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但2011年1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后,在第二条规定进行房屋征收时,征收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一般不再直接与承租人等实际经营人发生关系,另外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所有权人取得该赔偿款后,需按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装修损失补偿,没有合同约定的则双方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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