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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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1、结婚证、户口本、一张本人的免冠一寸近照;2、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已生育子女的,应该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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