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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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罚金是我国三种附加刑之一,该处罚主要针对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双罚情形下的单位犯罪,(所谓双罚即指既罚单位又罚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等。 2.罚金是法院判处违法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且该金钱必须是犯罪人员的合法财产,注意是合法财产。 《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罚金做出了规定。 第一,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 第二,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比如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假冒专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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