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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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诽谤罪的入罪标准是: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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