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限制竞争协议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而且其损害对象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在: 1、它直接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但限制竞争协议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对市场上不同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产量、销量等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刺激生产等诸方面调控功能丧失,影响产业调整与资源配置。联合行为人企图通过规避竞争在不提高经济效率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获取利润,显然不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如此,限制竞争协议还妨碍了经营者之间基于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自由、充分、公平的竞争,抑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 2、限制竞争协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限制竞争协议可使已进入市场的非“联合”者的经营活动严重受挫,或使其业务的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尤其是那些遭受联合抵制的经营者,往往是客户被夺,业务量锐减,损失惨重,甚至遭受灭顶之灾。另一方面,联合行为还可排挤小企业的建立与发展,限制“联合”成员以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使其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其三,限制竞争协议还会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这不仅表现为经营者联合一致的高价会使消费者不得不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表现在联合者对商品数量的限制及销售区域的划分等,会人为扭曲市场供求关系、传递错误市场信息,使不紧俏的商品变得紧俏,误导消费者,使其丧失对商品自由充分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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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车票船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逃避商检的行为成立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有: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 3、串通投标罪; 4、合同诈骗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非法经营罪; 7、强迫交易罪; 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9、倒卖车票、船票罪;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3、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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