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200条只说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作为再审情形,没有明确说未经合法传唤按撤诉处理的。那勉强点先援引第(二)项,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虽然这个基本事实法律原意应该指案件实体事实,但这里勉强理解为你认定已经传唤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援引第(六)项,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小前提不存在,所以你不能使用按撤诉处理的法条,所以可以算适用法律错误。这两个法条个人感觉后者更好一点。新民诉法规定了可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只是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法院一般也不会草率给你按撤诉处理,如果申请再审也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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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传票上会写明开庭日期的,最少也得三天前送达。 开庭传票上有开庭时间,看看上面的开庭时间便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立案后,要有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给予被告答辩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后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内开庭。具体还要看个案及法院的排期情况而定。
法院传票没收到也会开庭,若未收到,法院也会通过公告送达,到时也会缺席判决。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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