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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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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