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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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已经离婚数年,房产证上仍旧登记的是双方姓名的,若是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该房产的归属,原则上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再次分割。若是离婚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一般则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一般来说可以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的,可以拍卖房屋,然后分割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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