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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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认定为高利贷:在借款利率或者逾期还款的利率,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下,为高利贷。由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因此该部分利息,当事人可以不支付。
一分利息不算高利贷。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不属于高利贷,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分利息在这个范围之内。 所谓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别名,大耳窿、地下钱庄、驴打滚等。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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