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催告期限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1、代履行的催告期为三日。 2、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期为十日。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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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期限,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例如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对方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
解约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约催告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进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债权人已经留给了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债务的,此时债务履行期限应属届满,债务人已构成迟延履行,债权人即可履行解约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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