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可以担任代理人出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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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可以出省,但要经过考察机关批准。因为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
对于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不仅需要定期去公安机关报道,而且不能随意外出,即离开居住地的县、省。如果犯罪分子想要离开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如果申请通过,就可以离开;如果没有通过,就不能出省。否则,可能会取消缓刑,执行原来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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