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 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三、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 (三)夫妻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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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是: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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