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关键的一点,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另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的,和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当然,应当提供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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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争取抚养权的,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第一种情形为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二种情形为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明显不利的;第三种情形为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四种情形为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满八周岁,要尊重其意见。
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到如下几点,才能更好的争取子女抚养权: (一)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二)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三)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四)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五)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六)不要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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